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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工程业务规定和流程

1. 受理范围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需对其使用的燃气设备进行移、添、改、调、扩的民用燃气用户。

2. 用户申请

1.1. 用户需携带最近一期的燃气费帐单、本人身份证(与帐单用户名相符)和书面申请书(交业务员审核存档)申请办理。

1.2. 用户如委托他人代办手续,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证明,委托证明需交业务员审核存档。

1.3. 用户按《燃气业务申请单》的内容正确填写,签名确认。如系委托办理需在“协议书”上填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号和签名。

1.4. 申请时,用户需付清全部已开帐单的所有费用。

2. 业务规定

2.1. 用户的申请要求和设计施工必须符合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DBJ 08-10-92 《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J08-65-97 《城市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SZ-22-2002 《住宅燃气铜管工程技术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如用户要求与规范不符,应告知用户更改要求或撤消业务申请(已上门测估的,业务手续费不退)。

2.2. 收费按现行的《上海市燃气及其服务价格汇编》和公用管线定额等内容标准执行。

2.3. 用户申请或上门测估时,发现因表位、灶位或管道走向等原因可能造成邻里纠纷,以致可能影响今后施工的须停止受理或暂停测估,应告知用户需提供与邻居自行协商解决的书面协议或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再重新申请或安排测估。凡自暂停测估日起三个月内矛盾仍不能解决,应通知用户申请已被撤消(业务手续费不退)。

2.4. 安装施工时,因表位、灶位或管道走向等原因发生邻里纠纷,以致影响正常施工而被迫暂停施工的,应告知用户可办理退款手续或与邻居自行协商解决(需提供书面协议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调解意见)后,再安排施工。因暂停施工而造成的损失,可向用户酌情收取。凡自暂停施工日起六个月内矛盾仍不能解决,应通知用户办理退款手续(业务手续费不退)。

2.5. 用户如需在公用厨房或其它公用部位移、添燃气管道和设备,需出具合用厨房或公用部位的其他用户同意安装的书面证明或房管部门同意安装的书面证明。

2.6. 用户移、添的燃气管道和设备需安装或敷设在他人的建(构)筑物上时必须经他人书面同意。

2.7. 用户移、添的燃气管道和设备必须出于本户民用使用的目的,有专用厨房的成套住宅内的燃气表不得移出本套住宅的专用厨房。家庭办事处不得受理非民用性质的燃气用户的移、添、改、调燃气管道和设备的申请。

2.8. 用户移、添的燃气管道和设备不得经过或安装在违章建(构)筑内(墙上)或安装在无民用通气计划的房屋内。

2.9. 代工工程发生的燃气管道和配件应由公司提供;

2.10. 用户申请代工工程时提出需扩大原燃气表流量,必须提供超现使用燃气表流量燃具的发票或经现场测估时发现正在使用的燃具已超现用燃气表流量。业务员接用户申请后需填写特殊业务申请单,人工煤气 6 米 3 表和天然气 4 米 3 表由办事处主任审核,人工煤气大于 6 米 3 表和天然气大于 4 米 3 表由营业所所长室审核。

3. 业务受理

3.1. 业务申请:用户携带申请书、有关证件和证明到所辖办事处申请,办事业务员请用户填写《燃气业务申请单》。

3.2. 业务评审:办事处业务员电脑查阅民用用户信息,确定有无欠款。并询问与该业务相关的情况并核对用户提供的有关凭证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业务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3.3. 评审后的告知:如申请要求或凭证不符合要求,办事处业务员则告知用户应具备的条件或撤消申请;符合要求,则告知用户申请已被受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等材料。

3.4. 按业务规定收取业务手续费和所有帐款

3.4.1 . 办事处业务员根据电脑提供的信息,核对该用户是否已结清已开帐单的所有费用(如有欠款,则开单交用户至收款帐台付款),同时填写施工卡;属定型收费的工程,当场开单并将施工卡交用户至收款帐台付款。

3.4.2 . 办事处收款员按照业务员开出的发票和帐单收取费用,并在向用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在所有发票、施工卡和帐单上加盖收讫章后交用户。

3.4.3 . 用户付清帐款后,办事处业务员核对所有发票、施工卡和帐单上的收讫章。

3.5. 业务员当场将该业务信息输入电脑,并将电脑自动生成的工程编号填写在施工卡上。

3.6. 业务员当场与用户约定上门测估 ( 施工 ) 的日期及时间(在对外承诺周期内或按用户要求),并将约定的时间填写在施工卡上并输入电脑,同时告知用户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4. 测估(施工)

4.1. 业务员将已经约定测估(施工)时间的施工卡在约定的测估(施工)前一个工作日转检修组。检修组长在测估(施工)当日出工前向测估(施工)人员派工。

4.2. 需测估的业务,测估人员按约上门,根据用户要求、业务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卡上填写测估内容(回办后编制预算,将预算费用、材料填写或附在施工卡上,在二个工作内将卡交检修组组长转交业务组),同时告知用户到办事处办理付费的日期(在用户付费时,业务员应告知用户收费内容,并将收费金额当场输入电脑),用户付费后按承诺期限或用户要求约期安装(当场将约期时间记录在施工卡上并输入电脑)。

4.3. 如在测估时,发现用户的要求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可能造成邻里纠纷的,应按有关业务规定办理,并在施工卡上做好记录(请用户签名确认)。回办后当天将施工卡交检修组组长转交业务组,业务组当天将相关记录输入电脑,待用户按有关业务规定解决后另约测估时间(约定后当天将约定的时间记录在施工卡上并输入电脑)。

4.4. 已测估的工程和定型工程,施工人员按约上门,施工完毕,对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请用户在施工卡上签名确认),并对用户进行一次安全用气宣传。

4.5. 施工时,用户提出更改要求,如该要求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不会引起邻里纠纷,且施工人员可以现场解决的,施工人员在施工卡上做好记录(须用户签名确认)后进行施工,施工人员能确定相关费用的,直接向用户收费(请用户在施工结束后二周内至办事处或与用户约定其它方式取发票);如该要求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不会引起邻里纠纷,但施工人员无法现场解决的,告知用户目前只能按原要求施工,如需更改,应另行约期测估(施工),同时在施工卡上做好记录(须用户签名确认),并请用户于下一个工作日与业务组联系重新约期(约定后当天将约定的时间记录在施工卡上并输入电脑),当天回办后将施工卡交检修组组长转业务组(业务员当场将记录输入电脑);如该要求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可能会引起邻里纠纷的,应告知用户该要求不能被采纳,目前只能按原要求施工,如需更改,则告知用户应按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4.6. 如测估工程在测估时遇邻里纠纷,应按有关业务规定办理,并在施工卡上做好记录(请用户签名确认);定型工程现场无法施工的,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在施工卡上做好记录(请用户签名确认);回办后当天将施工卡交检修组组长转交业务组,业务组当天将相关记录输入电脑,待用户按有关业务规定解决后另约施工时间(约定后当天将约定的时间记录在施工卡上并输入电脑)。

4.7. 测估或施工时,如遇用户门锁,则测估(施工)人员需张贴门锁通知单,在施工卡上做好记录,并当场将门锁信息反馈业务组(业务员当场将门锁记录输入电脑),当天回办后将施工卡交检修组组长转业务组,业务组与用户另行约期(约定后将约定的时间记录在施工卡上并输入电脑)。

4.8. 测估或施工时,如用户要求更期的,在施工卡上做好记录(需用户签名确认),当天回办后将施工卡交检修组组长转业务组(业务员当场将更期记录输入电脑),并请用户于下一个工作日与业务组联系重新约期(约定后当天将约定的时间记录在施工卡上并输入电脑)。

4.9. 如无法按约定时间上门测估或施工的,测估(施工)人员应在约定到达时间前直接或通过业务组与用户取得联系告知大约到达时间并请用户谅解。

 

5. 撤销工程

5.1. 用户撤销工程应至所辖办事处业务柜台申请办理,申请时需支付业务手续费。

5.2. 业务员需核对用户身份,收回用户已付款的发票,按发票金额及退款单上的栏目要求正确填写并请用户签名。将发票与退款单一并交用户至柜台收款员处退款,收款员需仔细核对发票金额与退款单上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退款单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则收取手续费后,按退款单上的金额数退款给用户。

5.3. 业务员在已退款的施工卡的正面用红笔划双斜线,在红线下写上注销工程并写上注销日期和经办业务员姓名。将注销工程信息输入电脑,将已撤销工程的施工卡交业务组长按序归档保存。

 

6. 内部业务程序流转

6.1. 施工人员在施工结束回办后,将当天有加帐记录的施工卡交业务员补开发票,然后将发票、帐款和施工卡交柜台收款员,收款员需核对三者是否一致,并在施工卡上加盖收讫章后与发票用户联一并交还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将发票交业务员(由用户到办事处来取)或按与用户约定的方式交给用户。

6.2. 安装人员将当天的施工卡交检修组组长转业务组核销,业务组当场核对收回的施工卡是否与发出的一致,施工卡等全部单据是否符合要求,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在安装时在施工卡上登录的记录输入电脑。

6.3. 未完成安装(测估)的施工卡按照上述有关业务规定和流程处理 , 并当天将记录输入电脑。

6.4. 业务员将当天输入电脑的(检修组返还的)施工卡、燃气业务申请单、超通气计划表能量安装的证明等交业务组长。业务组长及时将已竣工的施工卡按编号大小排列归档,燃气业务申请单、超通气计划表能量安装的证明等妥善保存;未竣工的施工卡按规定分类处理。

6.5. 业务组长将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输入电脑的已竣工施工卡在当月 28 日(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前编制报表并将报表交营业所安服部。营业所安服部在次月 5 日前(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各办报表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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