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燃气户名业务规定
1.1. 受理范围
凡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用户,如需变更燃气户名,原用户与新用户需至所辖办事处申请办理。
1.2. 用户申请
1.2.1 . 原用户需携身份证、户口薄或有效房屋凭证(非临时租房)、近期已付燃气费帐单;新用户需携身份证、户口薄或有效房屋凭证(非临时租房)申请办理。
1.2.2 . 用户如委托他人代办燃气变更户名手续,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书面“委托证明”,“委托证明”交业务员审核存档,方可申请办理。
1.2.3 . 用户按《燃气业务申请单》和《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协议书》的内容正确填写,双方签名确认。如系委托办理需在“协议书”的空白处填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号和签名。
1.2.4 . 变更户名时原用户需付清全部已开帐单的所有费用,新、老用户将过户时双方确认的目前燃气表上的指数(需开单付清消费量)或将公司最后一次抄表数填入“协议书”中,作为变更户名后抄表基数。
1.3. 业务规定
1.3.1 . 原用户的燃气设备只能过户给同一地址的新用户(非同一本户口簿或有效房屋凭证内的人员)或过户变更为同一本户口簿或有效房屋凭证内的现户主或其他人员(需有同一本户口薄或有效房屋凭证内所有人员的书面同意证明交业务员存档)。
1.3.2 . 过户时新用户需缴付燃气设施费或“老用户联系单”及过户业务手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用户可免缴燃气设施费和“老用户联系单”,但仍需缴付业务手续费。
1.3.2 .1. 同一本户口簿或有效房屋凭证内变更户名(原用户不得开具“老用户联系单”)的;
1.3.2 .2. 新用户的户口在 1990 年 7 月 1 日 前 迁入该地址的;
1.3.2 .3. 房屋租赁关系变更后原用户户口在 1989 年 1 月 1 日 后迁出,过户时原用户(书面)愿意放弃开具“老用户联系单”的;
1.3.2 .4. 转让(买卖、赠送等)、拍卖或司法判决的房屋,如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上写清燃气设备归属的;如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上未写清燃气设备归属,但原用户愿意放弃开具“老用户联系单”的;
1.3.2 .5. 已解除婚姻关系的用户变更户名(原夫妻双方之间),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已写清燃气设备归属的;如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未写清燃气设备归属,但原用户愿意放弃开具“老用户联系单”的;
1.3.2 .6. 转让(买卖、赠送等)或拍卖或司法判决的房屋,原用户无法寻找,新用户愿意付清原用户所欠燃气费的(由帐务中心与用户签约办理,如原用户今后提出需开具“老用户联系单”则退还新用户已付的原用户欠款,补收燃气设施费或老用户联系单,原用户付清欠款方可开取“老用户联系单”);
1.3.2 .7. 其它特殊情况,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
1.3.2 .8. 房屋租赁关系变更后户口在 1989 年 1 月 1 日 前 迁出(需变更燃气户名的住房)的原用户,不得开具“老用户联系单”。
1.3.2 .9. 房屋租赁关系变更后,非同一本户口簿或有效房屋凭证内的用户需变更户名,但原用户因死亡、出国、离沪或迁出多年等原因确实无法寻找(导致无法确认原用户是否需要“老用户联系单”),新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和身份证按照业务规定 3.2 之规定办理变更户名手续(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由业务员存档)。
1.3.3 . 民用办事处管理的使用单位户名的家庭用户(按民用价格计算燃气费),如需变更户名需凭原单位的书面同意证明和身份证办理,如原单位已撒销,可凭房管部门的同意证明按照业务规定 3.2 之规定办理变更户名手续(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由业务员存档)。
1.3.4 . 转让(买卖、赠送等)或拍卖或司法判决的房屋,如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或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上未写清燃气设备归属的,双方需携身份证至办事处按照业务规定 3.2 之规定办理;如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上写清燃气设备归属,新用户可凭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或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携带身份证按照业务规定 3.2 之规定办理过户(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的复印件由业务员存档)。
1.3.5 . 已解除婚姻关系的用户需变更户名(原夫妻双方之间),如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未写清燃气设备归属的,双方需携身份证至办事处按照业务规定 3.2 之规定办理;如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写清燃气设备归属,新用户可凭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和新用户的身份证按照业务规定 3.2 之规定办理(相关证明复印件由业务员存档)。
1.3.6 . 按现行的《上海市燃气及其服务价格汇编》、《关于同意收取燃气设施费的复函》的规定,收取业务手续费和燃气设施费。
1.3.7 . 如新用户交纳的“老用户联系单”上的户名与新用户的户名不一致则请用户缴纳燃气设施费或请用户按“老用户联系单”管理使用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办理“联系单”更名后方可使用。
1.4. 业务流程
1.4.1 . 业务申请:用户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到所辖办事处申请,业务员请用户填写《燃气业务申请单》。业务员向用户发放一份“燃气用户安全(业务)指南”。
1.4.2 . 业务评审:业务员电脑查阅用户信息,确定有无欠款。并核对用户提供的有关凭证。
1.4.3 . 评审后的告知:如凭证不符合要求,则告知用户应提供凭证的要求;符合要求,则告知用户申请已被受理,请用户填写《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协议书》(业务员需核对填写的内容,同一户内变更户名需保留银行托付的,需在《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协议书》上加盖“本人需保留原银行托付”的印章并请用户签名确认),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等材料。
1.4.4 . 按业务规定收取燃气设施费(或老用户联系单)、业务手续费和所有已开单的帐款。
1.4.4 .1. 业务员按新用户提供的姓名、地址开具燃气设施费发票,请用户至收款帐台付费;
1.4.4 .2. 业务员核对“联系单”上的户名与申请户名是否一致,如一致则收取联系单,不一致则请用户缴纳燃气设施费或请用户按老用户联系单管理使用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办妥老用户联系单更名后方可使用;
1.4.4 .3. 业务员根据电脑提供的信息,核对原用户是否已结清已开帐单的所有费用,如有欠款,则开单交原用户至收款帐台付款;如新、老用户需在过户时结清目前燃气表上的指数,则开单请原用户至收款帐台付清消费量。同时业务员核对“协议书”上的抄表基数,确保正确无误;
1.4.4 .4. 收款员按照业务员开出的发票和帐单收取费用,并在向用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在所有发票和帐单上加盖收讫章后交用户;
1.4.4 .5. 用户付清帐款后,业务员核对所有发票和帐单上的收讫章。
1.4.5 . 业务员当场将变更户名的业务信息输入电脑(需保留银行托付的,将信息转帐务处理)。
1.4.6 . 业务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找出对应的抄表卡,填上变更户名的日期及业务员的姓名,划去原户名填上新户名,如新、老用户在过户时已结清目前燃气表上的指数,则在抄表卡上做好相应记录。
1.4.7 . 归档:业务员将用户提供的需保存的有关资料、《燃气业务申请单》、《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协议书》等在 3 个工作日内交业务组组长,业务组组长在每月 30 日前(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的上述业务资料按序装订归档。
1.4.8 . 业务组组长在每月 30 日前(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的变更户名的受理数填写报表上报营业所安服部。营业所安服部在次月 5 日前(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各办报表汇总统计。
2. 民用燃气用户变更(单位)户名的业务规定及流程
2.1. 受理范围:公司所辖范围的民用燃气用户,需将原使用的燃气户名变更为单位户名,双方应向所辖民用办事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2.2. 用户申请
2.2.1 . 民用用户需携身份证或户口薄、近期已付燃气费帐单;单位用户需携营业执照、有效房屋凭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申请办理;
2.2.2 . 民用用户如委托他人代办燃气变更户名手续,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书面“委托证明”,“委托证明”交业务员审核存档;
2.2.3 . 用户按《燃气业务申请单》和《民用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单位)协议书》的内容正确填写,双方签名确认。如系委托办理需在“协议书”上填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号和签名,单位用户的经办人也需在“协议书”上填上身份证号和签名;
2.2.4 . 变更户名时民用用户需付清全部已开帐单的所有费用,新、老用户将过户时双方确认的目前燃气表上的指数(需开单付清消费量)或将公司最后一次抄表数填入“协议书”中,作为变更户名后抄表基数。
2.3. 业务规定
2.3.1 . 民用用户的燃气设备只能过户给同一地址的单位用户;
2.3.2 . 不允许在明知民用用户要过户给单位用户时,受理民用扩表业务;
2.3.3 . 过户时,单位用户不需缴付“燃气设施费”,需向办事处缴纳业务手续费和设备卡工本费;
2.3.4 . 过户时,民用用户需向办事处缴纳过户业务手续费,办事处一律不开具“老用户联系单”(双方之间的补偿事宜,自行协调解决);
2.3.5 . 转让(买卖、赠送等)、拍卖或司法判决的房屋,如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上未写清燃气设备归属的,双方需至办事处按上述用户申请和业务规定的要求办理;如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上写清燃气设备归属,单位用户可根据购房合同(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携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单独过户(购房合同 [ 经公证的赠送证明等 ] 、拍卖凭证或司法判决书的复印件由业务员存档),此时单位用户除需向办事处缴纳业务手续费和设备卡工本费外,还需代民用用户缴纳过户业务手续费;
2.3.6 . 民用用户因死亡、出国、离沪或迁出多年等原因确实无法寻找(导致无法确认民用用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单位用户可凭有关证明、房屋产权证(非租赁)、书面保障民用用户权益的承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单独过户(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和书面承诺的原件由业务员存档),此时单位用户除需向办事处缴纳业务手续费和设备卡工本费外,还需代民用用户缴纳过户业务手续费;
2.3.7 . 按现行的《上海市燃气及其服务价格汇编》规定的业务手续费。
2.4. 业务流程
2.4.1 . 业务申请:用户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到民用用户所辖办事处申请,办事业务员请用户填写《燃气业务申请单》;
2.4.2 . 业务评审:办事处业务员电脑查阅民用用户信息,确定有无欠款。并核对用户提供的有关凭证;
2.4.3 . 评审后的告知:如凭证不符合要求,办事处业务员则告知用户应提供凭证的要求;符合要求,则告知用户申请已被受理,请用户填写和《民用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单位)协议书》(业务员需核对填写的内容),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等材料;
2.4.4 . 按业务规定收取业务手续费和所有帐款
2.4.4 .1. 办事处业务员根据电脑提供的信息,核对民用用户是否已结清已开帐单的所有费用,如有欠款,则开单交民用用户至收款帐台付款;如新、老用户需在过户时结清目前燃气表上的指数,则开单请原用户至收款帐台付清消费量。同时业务员核对“协议书”上的抄表基数,确保正确无误;
2.4.4 .2. 办事处收款员按照业务员开出的发票和帐单收取费用,并在向用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在所有发票和帐单上加盖收讫章后交用户;
2.4.4 .3. 用户付清帐款后,办事处业务员核对所有发票和帐单上的收讫章。
2.4.5 . 办事处业务员当场将变更户名的业务信息输入电脑后再在电脑上做拆除处理。
2.4.6 . 业务员在 3 个工作日内抽出对应的抄表卡,填上变更户名的日期及业务员的姓名,划去民用户名填上单位户名,并在抄表簿分析页上做好记录,如新、老用户在过户时已结清目前燃气表上的指数,则在抄表卡上做好相应记录,抄表卡与需保存的有关资料、《燃气业务申请单》、《民用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单位)协议书》一并交业务组组长;
2.4.7 . 业务组组长在每周四(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上周四至本周三接到的抄表卡相应填写“民用用户转单位用户清单”及“民用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单位)业务及燃气设备清单”交营业所安服部;
2.4.8 . 营业所安服部每周五(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各办报表汇总统计后填写“民用用户转单位用户清单”及“民用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单位)业务及燃气设备清单”交公司市场部;
2.4.9 . 营业所安服部在接到公司市场部反馈的新用户(单位)微机号码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的微机编号、设备卡转交原转卡办事处业务组组长;
2.4.10 . 民用办事处业务组组长接到营业所安服部转来的公司市场部反馈的新用户(单位)微机号码和设备卡后将表能量 6 米 3 (含 6 米 3 )以下的在抄表组每月月底调整抄表卡日前将相关用户信息输入电脑,编制抄表卡,将原抄表卡和新抄表卡一并交抄表组组长;表能量 6 米 3 以上的,收到转入的信息后即编制新的抄表卡,将原抄表卡上近三次的消费量和表指数填写在新抄表卡上,填写抄表卡转办清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抄表卡和清单转营业所安服部,原抄表卡填写清单后转本办抄表组长(做好签收)
2.4.11 . 营业所安服部接办事处转入的抄表卡和清单后,当日将抄表卡和清单转工办抄表组长(做好签收)。
2.4.12 . 抄表组组长在每月月底调整抄表卡日将抄表卡插入相应的单位用户抄表簿中并在抄表簿分析页上做好记录,原抄表卡按序归档保存;
2.4.13 . 业务组组长将用户提供的需保存的有关资料、《燃气业务申请单》、《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协议书》和公司市场部反馈的业务资料在每月月底时按序装订归档;
2.4.14 . 业务组组长在每月 30 日前(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的变更户名的受理数填写报表上报营业所安服部。营业所安服部在次月 5 日前(遇节假日相应延后)将各办报表汇总统计。 |